濱開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園區、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推進標準化、質量品牌及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推進標準化、質量品牌及
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和質量發展的各項決策部署,深入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統籌推進標準化戰略、質量強區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為在常州國家高新區(新北區)范圍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它組織及相關個人。
第二章 深入推進標準化建設
第三條 主導制定(標準文本中排位第一)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聯盟標準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每個項目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5萬元;主導修訂(標準文本中排位第一)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每個項目半額獎勵。
第四條 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聯盟標準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每個項目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參與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每個項目半額獎勵。
第五條 新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六條 新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5萬元。
第七條 新承擔江蘇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新通過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含標準創新基地項目)驗收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
同一單位在當年度內有多項標準化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可同時獲得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第三章 大力扶持質量品牌發展
第九條 對首次獲評“新北區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首次獲評“新北區質量管理先進單位”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首次獲評“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評“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首次獲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首次獲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評“中國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首次獲評“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條 對首次通過“江蘇精品”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江蘇省質量信用AAA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江蘇省質量信用AA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章 著力促進知識產權壯大
第十二條 對首次通過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并通過次年度監督審核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 獲得中國專利獎、江蘇省專利項目獎的企業和個人,按省獎勵額度的50%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四條 對符合區域產業發展方向的發明專利實施轉化的,給予企事業單位最高每件1萬元獎勵;對區內高校發明專利許可區內企業實施的,給予最高每件1萬元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在美國、歐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以色列、俄羅斯獲得PCT發明專利權并實施轉化的企業,每個國家或地區獎勵2萬元人民幣/件,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上述獎勵按企事業單位上年度有效發明專利凈增差額獎勵,獎勵專利為上年度授權發明專利且在常州國家高新區(新北區)內申請并授權。
第十五條 支持區內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本區范圍內專利的,年發明專利授權代理量不低于50件的,獎勵3萬元;年發明專利授權代理量不低于100件的,獎勵5萬元;年發明專利授權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獎勵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新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10萬元;對新獲農產品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0.2萬元,一個市場主體一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萬元。
第十七條 對新獲集體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5萬元,一個市場主體一年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新獲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0.5萬元,一個市場主體一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八條 對事前備案通過實施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質押貸款項目企業給予貼息補助,采取在企業還貸后給予一次性核發的方式,按不超過同期LPR標準的50%給予貼息,同一企業年度貼息補助總額最高10萬元。(已享受其他貼息政策的不再享受該政策)
第十九條 對新認定為“千企百城”商標品牌的單位,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以及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被認定為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ISO56005)實施試點單位的獎勵5萬元。
第二十一條 鼓勵商貿流通單位開展“正版正貨”示范創建,對首次創建成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單位,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新成立的區重點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正式運行后,經審核給予10萬元獎勵;通過江蘇省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備案的,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保險工作,對其所繳保費的50%給予補助,每單補助限額0.5萬元,每家單位每年補助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上年度獲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且運營正常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包含分支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新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給予0.2萬元獎勵(在常州高新區(新北區)內繳納社保滿一年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被認定為江蘇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被認定為全國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同一事項與區現有政策交叉的,獎勵就高不重復;與市級以上獎勵政策條款重復的,將扣除區級財政承擔的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上述獎勵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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